離婚夫妻同住 報稅不可列報配偶
【聯合報/記者賴昭穎/時報導】 2011.01.17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,一位民眾97年離婚,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還是虛報配偶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,結果被補稅並裁處罰鍰。
官員指出,當事人辯稱,雖然已經離婚,但夫妻還是住在一起,負擔對方生活花費,而且為配偶支付的款項及債務遠超過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,並未意圖逃漏稅。但全案訴願遭駁回,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還是敗訴。
官員提醒,夫妻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,不管是否住一起,報稅時不得將前配偶列為配偶,以免因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,遭到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