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婚姻法》新解 離婚婦變無殼族
中國時報 2010/11/28【湯斌/綜合報導】
「大雄婚前以卅萬頭期款買了一百萬元人民幣(下同)的房子,婚後與小玲共同按月償還貸款。三年後房貸還清,房子市值已達二五○萬,若此時大雄要求離婚,賣房後小玲可分多少?」如按大陸舊法規計算,扣除大雄支付的頭期款後,小玲最少可得一一○萬,但依新的《婚姻法解釋》,小玲可能一毛也拿不到。
近來大陸各地房價不斷飆升,許多人傾一生積蓄只能買到一套住房,在離婚率逐年上升的現實下,房屋歸屬變成夫妻間極為敏感的問題。大陸最高法院日前公布《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(三)》徵求意見稿(簡稱《解釋三》),向社會徵詢修改意見和建議。條文中有關「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、屬購買者個人財產」的規定,即廣受民眾熱議。
目前大陸民眾結婚時,大多由男方購買住房、女方添置家電或其他生活用品。若按《解釋三》規定,只要房子是男方買的,即使女方在婚姻中曾付出許多金錢或心力,離婚時也難以分享房產增值帶來的好處,過去和丈夫合力繳房貸就像付房租給房東一般,到頭來還是不能獲得產權。
一位來自陜西的李女士認為,此規定有些「不近人情」,因為她一位同事正和丈夫鬧離婚,而房子的頭期款是丈夫在婚前付的、房貸則是婚後由兩人共同償還,「如果按照這一規定,不管是誰的錯,女方都拿不到房子。」
不過有網友認為,有些女性將婚姻視為快速獲得房屋的手段,結婚時一毛不拔,所以不受保障也合理。他們笑稱,《解釋三》打擊了結婚不肯出錢買房的女性和「無房不嫁女」的丈母娘們。
華中科技大學教師蒲莉指出,「雖然該規定有助於打擊少數拜金主義者,但它卻不利於保護大多數婦女的合法權益。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俊萍也批評,《解釋三》傷害已婚婦女權益,「只管婚前、不管婚後」,忽視女性在婚姻中的付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