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2次加害 立委提案修家庭暴力防治法

中央社 2010/01/10

為防止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被告遭法院或檢察官交保或釋放後,立即對被害人施暴,國民黨立委楊麗環提案修正家暴法,法院或檢察官釋放被告後應立即通知被害人與當地警察機關。

  楊麗環在提案說明中表示,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,被告如果被法院或檢察官交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或釋放,只會做成書面處分,送到被害人手中需要一段時間,也不會通知當地的警察機關,被告可能在這段空窗期中,再對被害人施暴。

  去年7 月間,台北縣金山鄉就曾發生婦人聲請家暴令後,又遭到同居人砍傷,但同居人卻獲法院以新台幣1萬元交保後,2天後就將婦人砍殺致死。

  為防止類似憾事發生,楊麗環提案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4條,規定被告違反家暴法,如果經過法院或檢察官交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或釋放,應立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在地警察機關,以強化被害人生命安全的維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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