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小孩 家暴受害者離婚意願低
台灣立報 2010/01/11
【記者史倩玲分析報導】許多人即使遭受家庭暴力,但多半會因為小孩而不願離婚。根據司法院目前為止的最新統計,民國97年判決離婚的案例共有6,465對,其中以「受他方虐待」為判決離婚原因的對數,也僅有388件。
根據統計,判決離婚中原因比例最高的為「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」,共有3,750件,佔58%;第二高的原因為「遺棄」,共有2,114件,佔 32%;第三高才是「受他方虐待」為判決離婚原因的對數,僅有388件,僅佔6%;而第四高的判決離婚原因是「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, 僅有150件,約2%。倒數的判決離婚原因,就是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」,僅有44件,僅有0.6%,可見傳統以抓姦取證方式離婚,困難度非常之高。
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計,97年的家暴通報人數高達7萬5,438人,但離婚對數卻僅有388件,可見家暴受害者多半離婚意願並不高。 而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統計,一般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通常要花費7年才願意離婚,但根據家防會最早的統計,民國91年家暴通報人數為3萬8,238件,即使 對照97年的離婚人數388人,比例仍是非常之低。
現代婦女基金會指出,如果家暴受害人不斷隱忍,往往家暴行為只會愈演愈烈。許多家暴受害人也誤以為,只要忍受家暴,就可以給小孩一個完整的家。但事實上, 從小目睹家庭暴力的小孩,長大之後很容易引起暴力的代間循環,將暴力行為一代傳一代;小孩在暴力環境長大,也會造成內心的創傷。
根據統計,許多目睹暴力的兒童不但會有退化以及情緒控制問題,而青少年時期被保護管束的人當中,更有不少從小有目睹暴力的經驗。家庭暴力若經司法程序,法官可判處加害人進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,在參加處遇方案後,加害者才有可能改變施暴的行為,停止暴力的循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