賣監聽器材觸法 徵信業者不滿

自由時報 2009/07/30

〔記者鄭旭凱/綜合報導〕警方大舉查緝販賣抓姦機業者,但徵信業者王坤盛表示,如果抓姦機違法,那包括警方最常使用的破案利器—路口監視器,以及民眾常使用的數位錄音筆、及GPS全球定位系統,也是違法,為何警方不抓?

雲林縣警局則表示,路口監視器和抓姦機當然不同,抓姦機不僅有同步傳輸的功能,還兼具隱藏、隱匿功能,購買的目的和用途遭到質疑,所以涉嫌妨害秘密,若購買者沒有偷錄的打算,也不必買這麼小的產品,目的當然是掩人耳目,況且所取締的監視、監聽產品都未經NCC認證,當然違反電信法。

王坤盛表示,業者販賣無線監聽器,產品中清楚的註明,功能是「放在家中可監聽小孩及老人,放在車上可對被偷的車輛進行監聽及衛星定位」,雖然常有民眾拿來用做抓姦工具,但販售者並沒有拿去做違法監聽使用,為什麼會被認為違法電信法及妨害秘密罪?

王坤盛指出,路口監視器隨時隨地都在蒐錄過往車輛的行蹤,民眾的一舉一動只要經過該處地點也都全部被錄下,警方經常藉此破案,為什麼有不同的標準?尤其數位錄音筆,可以長時間錄音10個小時,許多民眾都把數位錄音筆偷偷丟在車內錄音,因而逮到另一半偷腥的證據,為什麼就能賣?

王坤盛表示,是否觸犯妨害秘密罪,應該以行為認定,合法的器材被用在非法的行徑,也是違法,但販賣器材時並沒有非法行徑,遭到查緝並不合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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