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暴母告遺棄 受虐女情何以堪
中時電子報 2009/06/25 朱芳瑤/台北報導
卅多歲的馮寶(化名)已是兩個孩子的媽,過著幸福生活的此時,一點也不願回想小時曾遭母親虐待、被家人性侵的悲慘過往。未料年過六十的母親日前找上門來,要她盡點孝道,甚至放話:「我是妳媽ㄟ!妳若不養我,我可以告妳遺棄喔!」馮寶愣住了,覺得好無力、好可笑。
受害者扶養加害人 民、刑法惹爭議
我國民、刑法皆明定子女應有扶養父母之責,其中民法親屬編規定,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;刑法第二九四條遺棄罪則規定,若遺棄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之人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直系血親尊親屬犯遺棄罪,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,勵馨、法律扶助基金會將共同推動修法,要求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應為「相對義務」,亦即父母先盡義務、再享權利;子女先享權利、再盡義務。勵馨同時要求,遺棄罪應增列未成年時遭受家暴或性侵的受害者之排除條款。
天下無不是的父母?聽在曾遭受家暴、家內性侵,長大後還被施虐者要求撫養的倖存者耳中,只能說情何以堪。
勵馨、法扶籲修法為「相對義務」
勵馨基金會昨日表示,陸續有家暴、家內性侵個案反映,被當年的加害人(父母)要求扶養,若不照辦,恐將背上遺棄的罪名。
「這些家暴、家內性侵倖存者,面對當年加害他們的父母,內心其實充滿著矛盾的情緒,尤其不少倖存者創傷仍未痊癒,如何善盡扶養之責?」紀惠容沉痛的說。
被母親威脅提告的馮寶,昨日向外界陳訴她的遭遇。馮寶說,從小她就常被母親反鎖在浴室裡,有時沒東西可吃,只好拿衛生紙來填肚子。母親也會強迫才小六的她陪酒吃飯,放任女兒被外人猥褻,甚至被家人性侵。一直到社會局介入保護,被安置到勵馨後,她才與媽媽斷了聯繫。
遭家暴、家內性侵者 痛訴悲慘成長
馮寶說,如今她與兄弟姊妹也不再重提往事,她與夫家經濟狀況不好時,一度吃泡麵坐月子,還是會擠點錢給母親花用,失業一年多的哥哥,甚至四處賒帳買東西給她老人家,想不到母親還是埋怨錢不夠,要她再去陪酒賺錢,否則就要告小孩棄養,這讓她情何以堪。
還有一名女士向勵馨痛訴,四十多歲的丈夫被幼時施虐他的父親要求扶養,否則就要告遺棄。「這是什麼不合理的法律!」那名女士傷心的說,丈夫悲憤之下跳樓自殺,留下她與三個孩子,不知如何是好。
「我不只是一個個案,更是一個提醒、一個挑戰。」馮寶說,「世上就是會有不是的父母,我們是否能面對事實,有具體的行動來處理?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