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男友簡訊擾6年…她憂鬱 判賠56萬 e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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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男友簡訊擾6年…她憂鬱 判賠56萬

【聯合報╱記者熊迺祺╱台北報導】 2008.10.07

黃姓女子與已婚張男友分手後,張頻以簡訊、電郵騷擾,長達6年,黃女有時一天接到20通電話,被迫更換三十多次號碼,仍無法躲過,不但聽到電話聲響就怕,還要靠鎮定劑入眠。

黃姓女子以性騷擾防治法規定,向法院訴請張姓男子賠償精神損失50萬元及十六萬餘元醫藥費。法官認為,張姓男子長期以粗鄙詞句批評黃女,並一再糾纏要求性交易,構成「以傳送文字損害人格尊嚴,並使黃感受到敵意」的性騷擾行為,裁定張賠償十六萬餘元醫藥費,還要支付40萬元非財產損害。

黃姓女子指控,89年間,她受雇張姓男子經營的公司,並與張交往,後因對方已有家庭,兩年後分手,不料,張每日撥打她電話騷擾,還辱罵她父親及室友,挑撥父女及朋友感情。她為了逃避,更換電話號碼三十多次,因此罹患憂鬱症、嚴重失眠、暴食症,且極度焦慮、恐懼電話。

當時,她無法正常工作,靠網拍謀生,張姓男子卻利用得標方式,取得她電子郵件信箱,頻寄不堪入目信件騷擾,還跟蹤她,導致她得靠鎮靜劑、安眠藥度日,4年來已花了十六萬多元醫藥費。

張姓男子反駁說,他到酒店消費認識黃女,並聘她到公司擔任業務,後來黃女離職從事網拍,販售色情商品,他基於善意,以電話、電郵勸導,但她屢勸不聽,他才以嚴苛下流的話刺激。他強調,黃女長期作息不正常及服用大量藥物,才有躁鬱等症狀,與他無關。

法官調查,黃姓女子從九十一年起即因憂鬱疾患就診,並曾向醫師表示係男友不願分手、前老闆持續以簡訊騷擾,經醫師診斷,騷擾事件或許是發病及無法痊癒原因,認定張要負賠償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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