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低結婚年齡 男女生統一了
中國時報 2011/02/25【秦蕙媛、陳志賢/台北報導】
為配合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及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」,行政院院會昨通過《民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,未來男女未滿十七歲不得訂婚、未滿十八歲不得結婚。參與修法的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,修法目的在於充分實行男女平權概念,對於年齡高低的問題不在這次修法討論範圍之內,仍需透過社會討論,取得共識。
羅瑩雪表示,目前《民法》規定女性結婚的年齡比男性低,違反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,這次修法是單純針對國際公約,但事實上過去法律制定的時空背景,是因為父權思想高漲,女性成熟的年紀是否比男性晚,恐怕與當前實際情況不符合。
羅瑩雪指出,實務上結婚的年齡已經愈來愈退後,但發生性行為的年齡卻愈來愈提早,兩者之間是否平等,是極為複雜的問題。她強調,目前修法是先走向男女平權;至於年齡限制的高低,必須透過社會共同討論,但她認為,社會不可能有完全的共識,只能求取「最大公約數」。
法務部表示,現行《民法》規定,男未滿十七歲、女未滿十五歲者,不得訂定婚約;男未滿十八歲、女未滿十六歲者,不得結婚之規定,此規定與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及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」中,男女法律地位平等規定不符,因此修正《民法》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相關規定,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,目的在於杜絕早婚可能產生的弊失,可能會因此產生家庭、社會問題,或是離婚的可能。
昨日其他通過修正草案,包括《廣播電視法》刪除禁止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、違背反共復國國策、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及散佈謠言、邪說或淆亂視聽等規定。
《人民團體法》修正部分,刪除現行人民團體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,或主張分裂國土」之限制;《國家安全法》中刪除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限制、刪除人民出入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