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/記者王文玲/報導】 2011.01.18 林姓婦人和小他9歲的鄭姓男子相戀產下一子,婚後夫家強力反對,鄭避不見面,林女因而訴請同居、給生活費,鄭則反訴離婚,且要8歲兒子的監護權。 法院最後認定鄭不尊重神聖的婚姻,視如兒戲,以為金錢可以擺平一切,判決不准離婚,但也同意維持兩人不同居的現狀;此外,鄭每月要給孩子1萬5000元,太太8000元的生活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