與14歲女友嘿咻 衛生紙團露餡
【聯合報/記者曹敏吉/高雄報導】 2010.10.25
18歲陳姓男生到14歲女友家做愛後,留下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團,女友母親在女兒房間掃地發現,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,後又原諒男生,並成全兩人交往。高雄地院法官將陳男判處有期徒刑2年、緩刑5年。並應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4場次,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。
判決指出,今年2月間,陳姓高中生交了一名就讀國中的女朋友,認識僅兩個月,女友就帶他到家裡,三度在女友房間發生性行為。
女友的母親清掃房間,發現疑似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團,追問女兒,女兒坦承與男友發生性行為。母親向高雄縣警方報案,控告陳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罪。
陳姓男子承認與女友發生性行為,他表示喜歡女友,不知道法律規定不能和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做愛。
法官表示,被告與女友發生性行為時已滿18歲,無法減刑;但他與女友年紀相差僅4歲,彼此並無從屬、服從等關係,屬正常的兩情相悅交往。
法官說,被告年紀甚輕,難免思慮不周,在與女友交往過程中,一時衝動犯下妨害性自主罪,犯罪情節並非重大;且兩人目前持續交往中,女友母親後來也同意兩人繼續交往,並願意原諒被告而不要求任何賠償。法官據以宣告緩刑。
女友的母親雖同意兩人繼續交往,但要求不要再發生性行為。因此,在女友滿16歲前,兩人如再做愛做的事,被女友母親發現並提告,陳姓男子還是有機會坐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