花心不養家 別怪老婆欠卡債
【聯合報╱記者王文玲╱台北報導】 2010.09.27
張姓男子以妻子積欠百萬元卡債、兩人分居多年為由,訴請離婚;最高法院認為張其實有外遇,還向同袍、友人炫耀,且張妻用信用卡借款是為了養家,判決張不准離婚確定。
台南張姓男子向地院起訴指出,他和妻子一九九三年結婚,育有二子一女,他原是職業軍人,薪水都交給妻子管理,但她擅自用他的名義辦了多張信用卡,幾乎都刷爆,卡債達一百五十萬元,兩人因此爭吵不斷。分居後,妻子即向公婆、子女說他在外面養小老婆,傳簡訊罵他,他無法維持婚姻,希望法官准他離婚。
張妻不服氣,說丈夫的薪水不夠用,又不拿錢回家,她只好「以卡養卡」,借錢維持家計;而且丈夫有外遇是事實,軍中同袍及外遇對象蘇小姐住處的大樓管理員都可作證,她對家庭盡心盡力,不想離婚。
一審判准張姓男子離婚,二審改判張妻勝訴,張不服上訴。最高法院查看張妻提出的收支表,認為張妻雖然持家不當、積欠大筆卡債,但錢大都花在家用,事後已向親友借貸償還部分欠款,卡債不應成為離婚理由。
張的程姓同袍證稱,張曾帶蘇姓女友北上,他安排兩人住汽車旅館,第二天張對他說,「兩人做愛做的事,從地板這頭做到那頭」。郭姓管理員證稱,張和蘇女在住戶資料登記為夫妻,張妻到蘇女家要找丈夫,他還問張妻有沒有找錯人?法官認為,張對婚姻破裂要負較重大的責任,駁回離婚請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