婦遭子家暴 求法官放過兒子
【聯合報╱記者曹敏吉╱高雄報導】 2010.09.19
「懇請法官再給我兒子一次機會吧!」遭兒子李姓男子一再家暴的高雄市林姓婦人,月前在高雄地院的法庭上,以兒子即將結婚,擔心婚事告吹、準媳婦墮胎等理由,苦苦哀求法官再次放過他兒子一馬。法官一念之仁,不接受檢察官從重量刑的請求,將李姓男子依違反家暴法判有期徒刑4月、得易科罰金定讞。
判決書指出,年約30歲的李姓男子,96年1月間便曾涉嫌恐嚇叔叔,經板橋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後,97年9月他再因與父母親發生口角,將父母從住處3樓樓梯推下成傷,警方將他移送法辦後,父母撤回傷害告訴,檢察官因他父母都原諒他了,在公訴的恐嚇罪部分,也以不起訴處分。
去年李姓男子因多次辱罵及騷擾母親,母親聲請保護令獲准後,他不但繼續辱罵,還一度持水果刀做勢恐嚇母親,令他母親不但怕害,還很痛苦。去年底檢察官依違反家暴法起訴李姓男子,求處有期徒刑10個月。
簡易庭法官考量李姓男子犯後坦承犯行,認為檢察官求刑稍重,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、得易科罰金。
檢察官指李姓男子人倫觀念淡薄,自制能力不佳,一再傷害家人,並認為原審量刑過輕,提出上訴。
檢方上訴後,法官傳母親林婦問訊,她在法庭上說:「我未來的媳婦已懷孕3個月了,不希望親家因為知道我兒子犯案而不同意這門婚事,並要媳婦把兒子拿掉。」
法官綜合考量前述情況,仍將李姓男子判處有期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,全案確定,不得再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