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工建議:對付恐怖情人 可聲請保護令

【聯合報╱記者范榮達╱苗栗報導】 2010.09.07

自殺、自殘的「恐怖愛人」,常將對方嚇得六神無主,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社工科督導許淑華說,自殺或自殘都屬於精神暴力,可以聲請保護令,透過法官裁定,接受認知輔導等處遇改善。

傅姓男子以割腕、喝農藥自殺,嚇得太太不敢提離婚,許淑華說,有些當事人誤以為沒有施暴或騷擾對方,不算是觸法,因此拿這招嚇對方,逼迫對方不能離婚或繼續交往,雖刑事、民事上無法可管,但可以透過保護令「反擊」。

社工處理「恐怖情人」的案例很多,曾碰過吞刀片,逼迫太太出面,或是跳樓威脅復合等,這都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精神不法侵害的範圍,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謢令,請法官裁定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。

許淑華指出,處遇計畫可以包括認知輔導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,或是戒酒、毒癮等治療,為加害人量身打造,對雙方都有正面助益,萬一加害人不願接受處遇,違反保護令,就有刑事的責任。

另一方面,個案出現自殘、自殺等行為,不尊重自己的生命,親友最好馬上通報自殺防治中心,提供適當諮商與輔導,防止遺憾發生。

許淑華說,社工人員都依據「他曾經對你有無法呼吸暴力之行為」、「你相信他有可能殺掉你」、「他有沒有在跟你感情不好後曾威脅要自殺,或曾經嘗試自殺過」等項目評估危險度,民眾有類似的疑慮,可以向婦幼保護專線「113」求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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