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宴客無儀式 判婚姻無效

自由時報 2010/08/31〔記者項程鎮、黃文鍠/綜合報導〕

最高法院日前審結一起民法修正前無結婚儀式,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訴訟,合議庭認定住台南的張姓女子,不符民法修正前,婚姻須有公開儀式的要件,判決張女婚姻無效確定。

只辦結婚登記 民法修正前不算數

不過,二○○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後的民法婚姻要件條款,則未規定結婚須有公開儀式,只要向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即可,張女早結婚一年多,不然依新法規定,婚姻是有效的。

判決指出,張女和李姓男子二○○六年三月十九日中午宴請親友,但男方親友未到場;李男表示,餐宴上未舉行結婚儀式,且在餐廳包廂內吃飯,外人無法自由進出包廂,兩人事後雖辦妥結婚登記,李男則認為婚姻無效,不符舊民法規定,一狀告上法院,要求判決婚姻關係不存在。

張女則主張,婚宴時已找來娘家親友,在場人士也證明受邀參加雙方婚宴,親友都知道兩人皆為離婚後再婚,就算沒有拜天地、拜高堂的節目,已符合舊民法規定,餐宴是有公開儀式的結婚喜宴。

法院採信李男見解,認為當時兩人午宴不是婚宴,只是家族聚餐,且民法修正前,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,只能「推定」結婚成立,如雙方沒有公開的結婚儀式,婚姻還是無效,本案參加餐宴人士,皆作證當時沒有結婚儀式,顯見不符舊民法的法定結婚要件。

妻指夫涉家暴又外遇 不想付贍養費

對於婚姻無效的判決,張女表示,丈夫因涉及家暴,加上在外面有女人,擔心循正常管道離婚需要支付贍養費,才會以沒有公開儀式為由訴請離婚,如果這樣還被判離,對她相當不公平,將與律師研議,再決定如何討回公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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