拿父親遺照嚇前妻 算家暴!
自由時報 2010/07/09〔記者傅潮標/苗栗報導〕
拿遺照嚇人,也構成家暴!
苗栗縣吳姓男子離婚後打電話騷擾前妻,並傳簡訊恐嚇要毀容,甚至在前妻工作的飲料店門口,擺放他父親的遺照嚇她,前妻不堪其擾,向苗栗地院聲請保護令獲准。
苗栗地院調查,吳姓男子98年離婚後,經常打電話騷擾前妻,並傳簡訊恐嚇要將她毀容。吳某因探視子女問題與前妻爭執,他拿父親的遺照擺在前妻工作的飲料店門口嚇她,前妻忍無可忍,向苗栗地院聲請核發保護令。
家事法庭法官認為,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指的騷擾,包括任何打擾、警告、嘲弄或辱罵他人的言語、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。吳某拿父親遺照嚇人,已使前妻心生恐懼,也構成騷擾,因此裁准核發保護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