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委提案 民法增納夫妻分居制度

中央廣播電台 2010/07/05

有鑑於離婚率不斷攀升,為了讓夫妻在離婚前有一段沈澱思考期,立委提案修改民法,增加「分居條款」。假使夫妻認為彼此並不適合居住在一起,可以「協議分居」或是請法院「宣告分居」,並明訂分居期間有關子女和財產等權利義務。但立委強調,這樣的分居模式,並不包含「性解放」的特權。

為了讓夫妻不會因為一時吵架失和就憤而離婚,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和婦女團體多年來推動分居制度入法,法務部目前也正在研擬婚姻制度納入分居條款。黃淑英表示,現在的法律已經有分居制度的概念,但是權利義務並不完整,因此她提案把分居分為「協議分居」和「宣告分居」兩種,並明訂出夫妻分居期間關於財產以及照顧小孩的權利、義務。黃淑英:『(原音)我們就提一個事先分居的辦法,如果雙方都覺得不是很能同一起居住的話,就可以協議分居;如果有一方不同意,可以請法官宣告分居。這個分居就是說先有分居,兩個人在分居期間,有關小孩子探視的權利照顧義務,還有夫妻財產的處理,在這個地方先去處理好。』

黃淑英表示,夫妻在分居幾年後,如果還是覺得無法繼續在一起,就可以提起離婚訴求;此外,這樣的制度也可以避免夫妻任一方因為離家多年,最後無端失去探視小孩的權利。黃淑英說:『(原音)這段時間不會造成過去那種事實分居的窘境,就是說女性受不了先生,離家以後,小孩子沒辦法探視,財產全部被先生賣光光等等的窘境。』

黃淑英進一步說明,按照她的修法版本,離婚前不一定要先分居,分居制度只是考量離婚的要件之一。

此外,分居制度將納入「忠貞條款」,夫妻即使分居,也不能隨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,否則還是會觸犯通姦罪,要負民、刑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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