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家暴者防行蹤曝光 可禁加害人查戶籍學籍
【聯合報╱記者楊濡嘉/台北報導】 2007.08.02
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昨天修正家暴相關規定,家暴受害人可以根據保護令,申請禁止相關戶政、稅捐和學校外漏所得、戶籍等資料給加害人,以免加害人追蹤到被害人。
內政部發言人政務次長林美珠說,戶政事務、學校和稅捐機關人員如果洩漏申請人資料,會觸犯刑法,也要負行政責任。新修施行細則昨經內政部部務會議通過,報行政院核定後即可施行。
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(簡稱家防會)執行祕書林慈玲說,許多案例顯示,有些加害人有「暴力循環性」,為了自己的權力與控制受害人,即使受害人離開,也會想辦法找出被害人或他們的子女續施暴。
林慈玲表示,有被先生打的婦女說,為保護孩子和自己,遷離原來住居地,換了工作,孩子也轉學,但先生向稅捐機關申請夫婦所得資料,從資料上找到她新任的公司;也有人稱被加害人從戶籍遷移資料找到新住處,或加害人以家長身分到子女原就讀學校找轉學資料,進而找到其新落腳處,日子又陷入受暴的恐懼中。
為保護被害人,家防會配合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修正了「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」第十條,被害人可根據保護令向「任一戶政事務所」、「學籍所在學校」、「戶籍地所得稅稽徵機關」申請禁止資料查閱;一旦被害人提出申請,相關機關都不能把申請人及其暫時監護未成年子女戶籍、學籍及所得來源資訊提供給加害人。
施行細則修新修條文也規定,法院審理家暴案件時,對危機或極度恐懼的被害人、證人,應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,或安排到庭時使用不同之出入路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