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託尋子未完成 徵信社判還80萬

【聯合報╱記者曹敏吉╱高雄報導】 2010.06.23

高雄市陳姓男子因年幼的兒子被大陸配偶帶到大陸未歸,去年二、三月共花費105萬元委託徵信社派員找回兒子,後來他太太自己把兒子帶回來,因徵信社未在約定期限完成任務,高雄地院法官判決徵信社還給陳姓男子80萬元。

40歲的陳姓男子經商,四年前在大陸與家裡開成衣工廠的謝姓女子認識並結婚,育有一子,兩人婚後吵架,去年元月謝女抱著剛滿周歲的兒子負氣離開,回到大陸娘家。

陳姓男子去年2月8日委託徵信社到大陸尋子,原先議定報酬為新台幣35萬元,隔天他先給付25萬元,尾款10萬尋回時交付。

去年3月5日事務所邱姓幹部表示需追加酬金100萬元,並保證4月10日完成委任事務,雙方簽訂第二份委任契約,去年3月5日、31日陳姓男子再各支付70萬、10萬元給徵信社。

去年4月7日邱姓幹部要求委任期間延至去年5月30日,聲稱若未完成,無條件全額退還,雙方並為此第三度簽約。期限過後,徵信社未完成任務,陳姓男子對徵信社詹姓負責人,以及邱姓、孫姓兩名幹部提出民事告訴,要求返還後來給付的80萬元。

徵信社詹姓負責人表示,邱、孫二人靠行徵信社,獨立承攬業務,二人的行為與公司無關。邱、孫二人則辯稱,陳姓男子故意阻擾不讓兒子返台,阻止他們完成委任事務,況且他兒子後來被他太太帶回來,不得要求返還報酬。

法官認為,兩造約定的委任期限為98年5月30日時,被告在期限仍未將原告的子帶回台灣,原告兒子是由他自己託人勸說妻子,於去年7月5日帶回台灣,因此被告仍應依契約規定返還80萬元酬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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