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官司爆陽痿 不算妨害名譽
自由時報 2010/06/13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
北縣一對夫妻打離婚官司,妻子、岳母和2名委任律師,以書狀指摘丈夫陽痿早洩,且不可能治癒,丈夫面子掛不住,怒控4人妨害名譽,但因醫院有診斷書證明他患早洩是事實,且訴狀並未散布於眾,將4人統統處分不起訴。
北縣43歲馬姓男子,4年前娶了30歲的中國籍余姓妻子,但來台2星期就被馬某送回中國老家,拒絕她來台依親,余婦請求嫁來台灣多年、已取得身分證的母親接她來台,馬仍拒絕讓余婦進屋履行婚姻義務,余婦97年訴請離婚,士林地院、高等法院都判馬某敗訴,須賠償余婦20萬元。
訴訟期間,余婦和余母具狀指稱馬某患有早洩疾病,經醫師診斷,病名為「性心理性功能障礙」併「性興奮抑制」,已達無法從事性行為的程度,還強調「更無治癒可能」。
一審時,余婦的律師提示三軍總醫院的回函當作書面證據,指摘馬某「患早發性射精,證明早洩,不能人道」;二審律師也拿出另一份三總門診病歷資料,指馬某患有「器質性陽痿」。
訴訟攻擊範疇 都不起訴
馬某認為名譽受損,怒控4人加重誹謗,士檢調查後認為,律師訴狀所指的病情,顯是單純表達訴請離婚的理由,屬訴訟攻擊防禦的範疇,且狀紙內容並未對公眾或不特定多數人傳播,不符合「散布於眾」的誹謗要件,4人都不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