談家暴挨告 藝人陳淑芳無罪

中央社 2010/05/07
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7日電)資深藝人陳淑芳前年接受媒體專訪及開記者會,泣訴丈夫「精神虐待」,被丈夫控告妨害名譽。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陳淑芳無罪定讞。

陳淑芳民國67年間至澳洲表演,認識梁姓男子,雙方交往1年多,陳淑芳席開百桌風光出嫁,與丈夫定居在澳洲,但雙方於民國72年12月間即協議離婚而分居,去年獲家事法庭判准離婚。

陳淑芳於97年7月間接受媒體專訪時,指前夫在她嫁到澳洲後,就嚴格控管她的交友、電話及行動。陳淑芳另在公開記者會上,指控前夫在外積欠債務,還在婚後威脅她的母親。梁認為相關內容涉及妨害名譽而提告。

一審時,法官審酌相關證人證詞,認為陳淑芳對前夫的指控並非虛假,在記者會上所言,是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告知社會大眾婚姻的困難性,是基於公益發言,並非故意毀損前夫名譽,因而判她無罪。高院這次將上訴駁回,陳淑芳無罪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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