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判刑3年 女老師離婚獲准

中央社 2010/03/25
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)1名小學老師因先生涉犯詐欺罪遭判刑3年定讞,認為承受家長及同事莫大壓力,因此訴請離婚。最高法院今天認為,配偶遭判刑符合民法離婚要件,今天判准離婚。全案定讞。

法院判決指出,在小學擔任教職的張姓女子,與先生在民國73年3月間結婚,但因先生婚後涉犯詐欺罪,法院在95年判處有期徒刑3年定讞。

張姓女子主張,身為小學老師,言行舉止為學生榜樣,先生卻觸法遭判刑,她遭到同事與家長質疑,承受莫大壓力,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。

法院一審、二審時,合議庭均認為,張姓女子於95年間提起訴訟,適用民法96年修正前第1052條有關配偶因犯罪遭判「3年以上有期徒刑」的離婚要件,因而判決張姓女子勝訴,判准離婚。

張女的先生不服,提出上訴,但遭最高法院駁回。全案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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