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煮三餐訴請離婚 法官駁回
自由時報 2010/03/15
一名張姓男子以妻子婚後只同居7天,又沒有按時準備三餐為由,認定妻子惡意遺棄,向法官訴請離婚,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,法律未規定妻子一定要準備三餐,在考量到妻子的處境以及難有能力處理三餐等因素,最後判定惡意遺棄不成立,駁回男子的訴請。
張姓男子表示,兩人在96年1月結婚,因為妻子的養父母不認同他們的婚姻,因此兩人僅同居一周,他就搬離妻子與養父母同住的住處,獨自在外租屋,妻子每周只準備一鍋綠豆稀飯或是白飯、泡麵作為他的三餐,然後以要照顧養父母為由,不打理他的生活起居,他認為妻子的行為構成惡意遺棄。
張妻在開庭時則表示,原本養父母是由外勞看顧,去年1月養父因病住院治療,而養母也在去年3月因心臟衰竭住院診治,她無力負擔多餘的看護費用,只好奔波照顧雙親,還是有盡為人妻的義務,每天都為丈夫備妥飯菜才前往醫院。
法官審理後判定,夫妻確實有履行同居義務,不過張羅三餐並非法定的妻子義務,加上張姓男子有自理生活的能力,所以妻子就算不煮三餐,也無關惡意遺棄,駁回張男訴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