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居離婚制度 家庭主婦爭保障

台灣立報 2010/02/11

【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】分居離婚法案已經推動了好幾年,但仍未廣泛受到社會支持,導致推動過程困難重重。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宜臻表示,未來將持續推動社會了解離婚分居法案的內容。

分居離婚法案是為了一些婚姻情況不佳,但對方又不肯簽字離婚的情況而做出的設計。在分居之後,雙方可以冷靜思考,未來任何一方可以依據分居事實提起離婚。

家庭主婦疑慮多

吳宜臻表示,在舉辦數場座談會之後發現,推動分居離婚制度相當困難,主要有兩大族群抱持懷疑的態度。反對最力的第一大族群就是家庭主婦,吳宜臻表示,有部分家庭主婦希望在分居制度條款中明定,分居期間配偶支付3年生活費,在這期間家庭主婦可以培養生活自立能力,如果3年後仍缺乏生活自立能力,還能保有拒絕離婚的權利。目前分居離婚制度也依此做了修改以及調整。

另外一個反對分居離婚制度的族群就是外籍配偶,許多外籍配偶疑慮,就算真能離婚,往往很難取得監護權,由於在爭取離婚條件時又相當不利,因此在贍養費與監護權部分,應該要有配套措施。

脫產與分居制度無關

不過,吳宜臻指出,贍養費以及監護權部分,在法令上已經明定相關細節。雖然許多家庭主婦擔心配偶脫產,但法令規定離婚財產分配具有回溯效力,同時也可以用假扣押方式避免對方脫產,所以因此反對分居離婚制度其實完全沒有關聯。

吳宜臻表示,許多家庭主婦反對分居離婚是因為傳統思維影響,即使婚姻情況再糟,也不願離婚。這些人認為只要分居離婚制度一開,自己就無法保有元配的位置。要改變這樣的想法,還需要很長的路要走。而在外籍配偶部分,可以實行外配保育合作社等概念,讓外配在工作之餘也能照顧小孩,分居離婚制度也不會損害外籍配偶的權益。

蒐證不易離婚難

吳宜臻表示,台灣傳統的離婚方式採有責主義,也就是說想離婚的一方必須證明配偶有重大惡行、通姦、不治惡疾或有犯罪事項等等,問題是要證明對方有重大惡行以及通姦等,必須要有蒐證行為。如果配偶不願離婚,蒐證行為往往會激怒對方,同未必能成功蒐證離婚。

吳宜臻指出,分居離婚法案對中產階級女性最有幫助。多數中產階級女性有工作並有自立能力,在面對品質不佳的婚姻時,卻因為配偶不願簽字而無法離婚。吳宜臻表示,這些女性通常也是最不願意進行蒐證的族群,幾乎難以走裁判離婚的道路。另外,許多配偶由於沒有家暴或其他惡行,即使想要蒐證離婚,也無從下手。

吳宜臻強調,分居離婚制度的主要受惠者,是婚姻狀況不佳的中產階級女性,這些族群也是最支持分居離婚法案的群眾。但問題是,少數的外配離婚悲慘案例即使與離婚分居制度無關,但也會讓社會氛圍導向反對分居離婚制度,加上中產階級女性是沉默的大多數,在社會中少有發聲,更讓這些中產女性的需求難以被看見。傳統的法界人士也認為,目前的協議離婚制度已經足夠,沒有必要再多開一扇分居離婚的窗口,造成推動分居離婚制度困難重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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