探監84次談離婚 訴離逾時妻敗訴
自由時報 2010/02/08
〔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打離婚官司要掌握時效、不能拖!
劉婦丈夫涉販毒案入獄,劉婦以夫販毒為離婚理由,為此探監達84次,要提離婚之訴,1、2審法官以劉夫販毒案在92年間被判刑,劉婦直到98年才打離婚官司,超過1年的離婚請求權時效,判劉婦敗訴。
劉婦表示,她與王男婚後生育3子,但丈夫沈迷賽鴿、未賺錢養家,對家計漠不關心,89年丈夫曾涉詐欺、商標法案被判刑1年確定;92年間丈夫又販毒被判刑13年半,入獄迄今。
劉婦說,前後曾到獄中探視丈夫多達84次,每次都為離婚之事而去,2人分居已6年多,夫妻有名無實,這段期間因丈夫販毒,她常遭外人指指點點,與孩子生活精神痛苦不堪,婚姻難維持,決訴請離婚。
台南高分院法官審認,王男販毒案在92年被判刑,劉婦卻遲至98年4月才打離婚官司,一審法官已以劉婦提訴時間超過1年請求權時效,駁回劉婦之訴。
民法規定,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。有請求權之一方,自知悉後已逾1年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逾5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。
律師李孟哲說,劉婦應在知悉丈夫被判刑後,1年內提出離婚訴訟,超過時間就不能提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