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前懷私生子 前夫太晚提告不起訴
【聯合報╱記者曹敏吉╱報導】 2010.01.25
高雄市邱姓男子發現戶籍名下多了個前妻和鍾姓男子的私生子,對鍾姓男子提出妨害家庭告訴,因已過了告訴期限,高雄地檢署今天以不起訴處分。
邱姓男子告訴指出,他和前妻感情不好,90年1月前妻離家出走,同年8月和他離婚。
邱姓男子說,94年8月間,他辦理戶籍登記時,發現戶籍內多了一個91年3月出生的「兒子」,後來他查出是前妻和鍾姓男子(33歲)所生。
檢方表示,妨害家庭是告訴乃論之罪,應在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,邱姓男子去年才提出來,已超過告訴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