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夫妻實際扶養者 可申報免稅額

台灣立報 2010/01/25

【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】在報稅時,離婚夫妻申報扶養子女,如果雙方協議不成,國稅局指出,僅能以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扶養。

國稅局指出,往年發生過離婚夫妻兩方都申報扶養子女的免稅額,但因為子女免稅額僅能由離婚夫妻其中一方,往往造成另一方被剔除並遭補稅,僅能自行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,否則僅能以有扶養事實之一方申報扶養。

舉例來說,如果在離婚協議中,男方須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,子女歸其女方照顧及扶養。而雙方在報稅時,都申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。由於離婚夫妻僅能由其中一方申報,因此另一方會被剔除補稅,如果被剔除者有異議,就由雙方自行協議由其中一人來申報,若協議不成,雖然男方支付生活教育費,但卻是由女方照顧扶養子女,因此只能由女方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。

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扶養子女時,最好事先自行協議,以免重複列報造成雙方困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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