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前協議 離婚一無所有

旺報 2010/01/15【記者廖珪如/綜合報導】

 大陸南京一名富翁為擄獲妻子芳心,簽訂財產協議表示財產歸對方所有。婚後不久,妻子堅決要求離婚,同時要求他履行婚前協議,放棄所有財產。法官裁定婚前所簽的「賣身契」有效,這名富翁於是「淨身出戶」。

 一名富翁向妻子求婚時簽下一紙協議書,其中寫道:「本人自願將名下一套價值百餘萬的房屋無償贈送給妻子;婚後添置財產(如車輛、房屋、存款等)都歸妻子所有;如果離開妻子,不得帶走任何財物;妻子的婚前財產仍然歸她個人所有,我對你是一心一意的,結婚後,我的房子車子存款都是你的。」

 富翁一擲千金,就為紅顏,和妻子簽訂了這份不平等的婚前協議,沒想到卻無法白頭到老,5年後雙方一言不合,富翁失手打了妻子,訴請法院離婚時,法官認定婚前這紙協議有效,富翁可能一無所有,淨身出戶。

 由於這名富翁曾有過一段婚姻,並與前妻育有一名小孩,但現任妻子不肯照顧這名孩子,因此雙方關係惡化。在一次爭吵中,富翁又動手打妻子,導致妻子堅決要求離婚,同時要求丈夫履行婚前協議,放棄所有財產。

 法院審理後認為,這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,應當准許離婚。而且他們的婚前協議上註明「自結婚起生效」,但不註名「如果離婚就失效」的字眼,就算離婚,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。

 另外,法官強調,法律規定夫妻有權約定婚後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。夫妻對婚後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,對雙方具約束力。這對夫妻既然自願在婚前達成財產協議,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,因此合法有效。而富翁既已將原屬於自己房屋贈給妻子,並且房子已過戶,說明贈與協議已經履行,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現在已經無權收回,富翁確定一無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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