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外情逼宮 拉攏婆婆變正室

【Upaper/記者蘇位榮】 2010.01.07

洪姓女子與陳姓男子發生婚外情,被陳妻抓姦,洪寫切結書,願意與陳姓男子及其家人斷絕一切來往,若有違反,願賠陳妻3百萬元;但洪女事後卻與陳的母親密切聯絡,在2個月內打了20通電話,後來陳與妻離婚,陳妻提告,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洪女應賠償陳妻3百萬元。

陳妻認為,洪女三天兩頭和婆婆聯絡,目的是藉機對婆婆奉承盡孝,透過婆婆與陳藕斷絲連,互訴衷曲,因而造成她的家庭破裂。而婆婆不支持自己的媳婦,反而與兒子的外遇對象麻吉,實在少見。

洪女4年前與陳姓男子通姦,經陳妻提告後,雙方達成和解,洪女賠償陳妻30萬元,並保證與陳姓男子及其「家人」斷絕一切往來形同陌路,如有違反,願賠陳妻3百萬元。

經友人通告陳妻,陳妻於是在家中裝設竊聽器,竊聽到婆婆和洪女經常電話聯絡,經調通聯紀錄,從2個月內通話20次,平均每週2.5次,每次通話5、6分鐘。

陳妻與丈夫爭吵後,兩人97年8月離婚,陳妻認為,她的婚姻破裂,洪女要負最大的責任,洪女與婆婆聯絡,應賠償她3百萬元。

法官判決指出,洪女既簽切結同意,不得事後反悔,判賠300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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