愛老公還賣淫 越婦失婚姻
自由時報 2009/08/30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何必當初!越南籍盧女嫁給陳某,先生每月給她2萬零用,卻嫌不夠花用,還不告而別,1年7個月後,先生獲知妻子賣淫被警查獲,痛心之餘訴請離婚;事後盧女向先生求情說「我很愛你」不願離,其夫不為所動。高等法院認定盧女賣淫、與他人性交已構成離婚事由,判准離婚。
2萬不夠用 還偷卡
家住桃園的陳姓男子,87年6月與越南籍盧姓女子結婚,盧女婚後申請來台居住。陳某認為盧女遠渡重洋嫁來台灣,著實不易,按月給她2萬元零用錢,生活大小事也盡量讓步;但陳某發現,盧女對金錢要求很多,常對他說「錢不夠用」,2人常為「錢事」口角。陳說,妻子還偷拿他的信用卡消費,他都隱忍下來。
蹺家淪落 傷透夫心
96年1月間,盧女說要去看醫生,竟離家未歸,後來陳某接獲警方通知,才知道自己的太太竟然去賣淫,讓他傷心至極,已無法和她共同生活,訴請法院判准離婚。
賣身被逮 還辯按摩
盧女還辯稱,當初是先生打她一巴掌,才在陳某面前拿行李離家,並非偷偷離家,也堅稱未賣淫,只承認有「按摩」行為。
等法院根據警訊筆錄發現,盧女確經由陳姓色情業者仲介,以每次3500元代價賣淫,盧女分得800元,並於97年8月28日被桃園縣警局中壢分局查獲,盧女、色情業者、男客當時都承認此事。
至於「按摩說」,經查當天是盧女和陳姓嫖客已完成性交易,陳已著裝完畢,因時間還沒到,盧女在床上替他按摩,並非單純按摩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