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中國結婚》兒子娶繼母 台灣判無效

自由時報 2009/08/18
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先嫁給老翁,離婚後再嫁給老翁的兒子!

在中國算合法

中國籍王姓婦人,先在中國和我國籍林姓老翁結婚,離婚後再和林翁的兒子結婚,王婦說這在中國合法,但台北高等法院依我國民法規定,認定王婦與林家兒子的婚姻無效,駁回她來台團聚申請案。

子娶母的情節只有在「伊底帕斯王」等戲劇中出現,不料在台灣也發生。有法界人士認為很荒謬,質疑王女申請來台的真正動機,但王女與後婚的林姓男子都說,2人在一起互有依靠,他們的婚姻絕對是真實的。

高等行政法院表示,中國湖南籍的王姓女子(51歲),94年6月28日和當時68歲的林姓老翁在湖南結婚,2人於97年5月19日離婚。

2個月後,王婦再和健康狀況不佳的林翁兒子(47歲)在湖南結婚,並辦理結婚登記,取得海基會驗證的結婚公證書,今年1月,林翁因病過世,王婦隨即以「台灣地區人民配偶」身分,申請來台與林某團聚。

居留申請駁回

內政部移民署審查認為,王女先後與林家父子結婚,違反我國民法第983條相關規定,後面這次婚姻應屬無效,駁回申請案。

王女不服打行政訴訟,她出庭時表示,中國的婚姻法規定,男方只要年滿22歲,女方滿20歲,且當事人雙方無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,就可結婚,中國政府因此同意她結婚。

本案還可上訴

王女說,「我不是要混亂倫常綱紀,丈夫的身體每況愈下,也有憂鬱症,我來台灣是要照顧他,應具備的證件都準備齊全,不讓我來台灣,太強人所難」。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,我國民法第983條「原具直系姻親關係者,不得結婚,否則婚姻無效」規定得很清楚,所以只能判王婦敗訴;本案還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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