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脅分手費 已婚男涉恐嚇
【聯合報╱記者蔡佳妤╱烏日報導】 2009.07.23
台中市薛姓女子去年底因租屋認識房屋仲介鍾明同,鍾明同熱烈追求她,薛女得知他已婚拒絕,鍾明同竟涉嫌騷擾、逼薛女簽25萬元本票,還要脅給付40萬元分手費,警方昨將鍾明同依恐嚇取財、妨害自由罪嫌移送偵辦。
24歲的薛姓女子前天向台中縣烏日警分局報案,指出去年底要在台中市租屋,結識鍾明同(31歲,有詐欺、妨害自由等前科),當時鍾對她有好感,兩人曾一起出遊、吃飯,但後來發現他已婚。
警方指出,鍾明同一氣之下,今年2月涉嫌威脅薛女:「賠償我40萬元分手費,不然對你家人不利!」還拿走薛女的信用卡預借8萬元現金,後又多次到薛女住處和工作地點騷擾,並傳簡訊表示「再不主動聯絡,就把我們一起拍的恩愛錄影傳給你家人看!」
7月初,他又到薛女租屋處將10顆安眠藥磨成粉後摻入紅酒,要她喝下,薛女不從,鍾明同3天後又涉嫌以薛女家人要脅,逼她簽下25萬元本票,還恐嚇:「叫你做任何事都不可以拒絕,不然就到你家討債、把本票賣給地下錢莊!」
鍾明同否認恐嚇、威脅薛女,並表示兩人是男女朋友,25萬元本票是薛女在分手時補償他、雙方協議下簽立,他也沒有拍攝親密影片,只是氣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