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請太太回家 反被判准離婚

【聯合報╱記者陳崑福╱屏東報導】 2009.06.23

屏東縣莊姓男子以太太返回娘家居住,向法院訴請要求履行同居義務,引起莊妻不滿,以先生誣衊兩人所生的孩子是她劈腿而來,又不工作賺錢養家,反訴請離婚,屏東地院昨天判准兩人離婚。

莊姓男子與太太兩人奉子成婚,95年5月結婚,同年6月就生了兒子,他說,夫妻倆生活原本融洽,但95年11月太太突然帶兒子返回娘家居住,他多次前往太太娘家請求返家,都遭拒絕,向法院訴請要求太太履行同居義務。

莊妻則說,先生婚後不工作,兩人常為錢的事情吵架,她曾向先生下最後通牒,「若不好好工作要將他趕出去」,但先生只偶爾工作,多數時間休息,她告訴先生「已經結婚了不能這樣」,並曾協助先生做過資源回收,但做不久,先生向她借錢買車,還付不出車貸。

她說,先生數度懷疑兩人婚生兒子不是他的種,侮辱她的人格,她為證明自己清白,要求先生與兒子去驗DNA,先生又不要。先生在去年找到工作,卻拒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,顯然已棄家庭於不顧,她反訴請離婚。法官判決離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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