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離婚房產共有 違公序良俗

【聯合報╱記者白錫鏗、苗君平╱台中報導】 2009.04.10

台中縣白姓藥劑師與劉姓妻子感情不睦,私下協議5年內未離婚,原登記在劉婦名下價值數千萬的5筆土地、4棟建物不動產,必須更改為兩人共有,但事後劉婦不履行,白訴請所有權移轉登記,法官認為以財產給付作為維繫婚姻的條件,有違公序良俗,昨駁回請求。

白姓藥劑師說,他與劉女結婚32年,共同經營藥局,工作所得購買房地,全數登記在劉女名下,但婚姻生活不和諧,他92年間訴請離婚,為給雙方緩衝冷靜期,雙方私下達成協議。

白與劉婦達成協議,分別是如五年內未離婚,劉女名下不動產,由兩人共有;倘五年內離婚,不動產即歸劉所有,雙方達成協議後,白撤回離婚之訴。

未料,至去年9月,即5年後,雙方依然維持婚姻關係,劉女未將名下不動產登記為兩人共有,白認為劉婦未履行協議,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。

劉女辯稱她在婚前就領有藥劑師執照,開設藥局執業,而白當時尚無藥劑師資格,為考取執照,天天上課讀書,準備考試,有空暇時才在藥局協助處理事務,當時婚姻生活美滿,待略有積蓄後,由白購買不動產登記在她名下。

白取得藥劑師資格後,獨當一面執行業務,對她厭惡嫌隙,甚至在住家內設了通道,她進出都要填寫表格簽名,白趁她精神不濟、身體虛弱時,隱瞞協議條件,使她誤認是是填寫進出表格,而取得她的簽名,這並非她的本意。

法官查出,白姓藥劑師欲以離婚,讓劉保有名下不動產;或維持婚姻,喪失二分之一不動產所有權,本案既以財產給付作為兩人維繫婚姻的條件,有違公序良俗,因此將全案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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