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調解離婚》免互揭瘡疤 保最後和諧
【聯合報╱記者劉峻谷╱台北報導】 2009.04.02
民法增訂調解離婚的途徑,有法官認為可以避免怨偶在法庭互揭瘡疤,甚至把孩子、親友搬上法庭赤裸地互相攻訐,保全家庭的「最後和諧」;不過也有法官提醒,由司法事務官負責調解可能不夠慎重,離婚調解筆錄應交由法官確認後才能生效。
有豐富家事法庭經驗的現任高院法官謝靜慧指出,調解的好處是讓當事人有機會坐下來談一談離婚善後事宜,現行裁判離婚都要先經調解委員會調解,再由法官調解並製作調解筆錄;調解成功,雙方依調解條件協議離婚,調解不成就進入實質審理。
她說,雖然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條件並簽字,但常發生一方反悔不去辦理離婚登記,之前的調解因此「全做白工」;因為我國離婚採登記制,協議離婚必須兩造一起去辦理登記。
另有法官指出,離婚裁判是處理「家裡的風暴」,除涉及夫妻感情衝突外,還涉及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等問題,甚至常須傳喚子女到法庭作證,當著父或母的面,指控他們的不是,為了贏得官司,不惜相互攻訐、互揭瘡疤,家人成了仇人。
但也有資深家事法官質疑司法事務官負責調解離婚案件的能力,他表示,離婚關係到個人乃至家庭成員身分、財產分配,歐美、日本都視為重要案件,須由法官最後決定,他主張未來一定要由法官對調解筆錄做最後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