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代付房貸 妻「不當得利」判還

蘋果日報 2009/03/24

須吐148萬 妻不平:誰會向老公討贈與證明

【鄧玉瑩/台中報導】男子洪啟栓與妻子林瑤貞失和,洪離家並訴請離婚敗訴,妻子提告索討子女扶養費勝訴;洪翻舊帳指他替妻子的房子背兩百多萬元房貸,妻子反咬那是贈與,且追溯要討丈夫應分攤的家用費,法官認定房貸部分是洪妻不當得利,扣除丈夫應分攤的家用等,判妻子要還丈夫一百四十八萬元。

錙銖必較

洪妻昨透過律師不滿表示:「誰會在接受丈夫贈與之後,向丈夫要一份證明,以防來日他索討回去?」揚言上訴到底。

離婚訴訟被駁回

洪與妻子十一年前結婚,婚後住進妻子婚前就買下的房屋,結婚之初,洪支付每月一萬元當家用開銷。婚後第七年,洪從他工作的合庫申辦員工低利貸款,代妻背下二百五十萬元的房貸,但從此不再支付家用。

前年兩人感情交惡,洪訴請離婚,因雙方相互指責內容都無證據,離婚訴訟被法官駁回。不過,妻子另控洪應履行同居義務、支付兩個女兒扶養費卻勝訴。事後洪向法官表示,法院既然認為我應支付兩個女兒每月共八千四百元扶養費,那當初當做是家用費而代背的房貸,就不應再支付了,「那是我借給她的,就算是夫妻,也應該要還我。」

家裡開銷多妻付

在稅捐單位上班、月入六萬元的洪妻向法官強調,房貸是丈夫贈與,且過去家庭開銷大多她在支出,理應各付一半,要求丈夫應償付家庭開銷五十四萬元,以及兩女兒扶養費十二萬元。

法官認為洪妻無法舉證房貸是贈與,而先前雙方同住時,丈夫所付房貸確是家用開銷,但兩人分居後,剩餘的房貸款就算是妻子的不當得利,此部分有兩百一十四萬元,扣除丈夫積欠的家用開銷五十四萬、子女扶養費十二萬,判洪妻要還丈夫一百四十八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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