愛是平等.尊重.拒絕家庭暴力
中廣新聞網 2009/03/09
「愛是平等.尊重.拒絕家庭暴力」(李明朝報導)
桃園縣警方在春安工作期間,協尋失蹤人口,經過員警積極找尋,幫助許多報案人能夠找回親人團聚,可是在這其中也發現一些問題,就是被警方找到失蹤人口其實是家暴受暴者,離家就是保護自身安全,一旦回家還是會再度面臨家暴的威脅。
桃園縣社會處指出,97年桃園縣內家暴案件約有七千件,部分受暴者面對家庭暴力的陰影壓力下,選擇離家出走,有部分的施暴配偶為了想要找尋下落,於是就透過報案方式來請求警方協尋,其中用這種方式在警政的協尋人口佔有一定比例。
社會處表示,由於施暴者不會說協尋人是家暴者,或者受暴者並沒有事先向家暴防治中心請求協助,往往警方找到失蹤人口,調查才知道是受暴者,雖然可以自行請求撤銷協尋,往往是浪費社會資源及增加失蹤人口的困擾。
受暴者選擇離家,部分原因很單純,有的就是受不了施暴者長期的施暴,才會選擇逃避;桃園縣社會處長張錦麗指出,像這類長期因受到暴力陰影生活下的受暴者,最後會離家,其實也感到無奈,有的會到庇護所接受庇護,有的可能到親友家居住,或者到外縣巿工作自立更生,希望能夠過自己的生活。
施暴者在找尋不著受暴者後,往往轉向求助人民褓姆警察,張錦麗處長表示,一般而言,警察單位都會受理這類的報案,不過,假設受暴者先到家暴防治中心或者是在案的服務對象請求協助,會先瞭解配偶會不會報失蹤人口,如果研判受暴者配偶會報案協尋,就會主動將家暴者資料報到警政署失蹤人口查詢系統,一旦施暴者報案時,警察會告訴報案的施暴者,家暴者已經被保護起來,不願見面,也會自動撤銷協尋。
張錦麗處長進一步表示,受暴者離家如果在五年沒有跟配偶連絡,履行同居義務,兩者之間可能會發生離婚的問題,如果需要這方面協助,也會透過律師幫助,保障權益。
國內曾發生家暴案例,就是施暴者用親情攻勢,而且保證不會再家暴,受暴者也基於親情,認為施暴者已經改過同意回家,沒有想到一回到家,立即又受到家暴,最後卻以悲劇收場,像這類的情形,張錦麗處長認為事先可以透過協商等機制,要求對方必須接受行為治療,認知課程來監督,不可以一時因親情溫暖攻勢,繼續遭到家暴的威脅。
另外,也有施暴者在找不回受暴者後,自我生氣,產生報復心理,竟然帶著子女一起自殺,張錦麗處長認為這類情形,就是要受暴者一輩子必須背負不可抹滅的傷痛,永遠自責,因此,家暴案中,孩子雖然未受到家暴,但是也有生命權,張錦麗呼籲要尊重無辜的孩子,不應該去剝奪生存權。
張錦麗處長特別強調愛是沒有任何暴力行為,愛是基本上要承認雙方相互平等,尊重,如果違背這些基本定義,鼓勵當事人透過求助,改善一些暴力行為,才能創造一個美滿的家庭或兩性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