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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婚後閃人 女方不起訴

【聯合報╱記者黃瑞典╱苗栗報導】 2008.11.26

苗栗市湯姓男子經婚友社介紹小他18歲的鍾姓女子,交往後陸續給對方八十餘萬元,「婚宴」後她避不見面,被告騙婚獲不起訴,他又訴請履行同居義務雖勝訴,但她反訴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,因雙方僅舉行過「訂婚宴」,法院裁定鍾女勝訴。

63歲湯姓男子離婚後,透過婚友社介紹喪偶的鍾姓女子,雙方以先友後婚方式交往、同居近一年,93年8月間在飯店舉辦一桌「婚宴」,事後鍾女反而離他而去。

湯男指控鍾女以願嫁給他及需用用錢等理由,要他陸續匯款,連同聘金共給鍾女八十餘萬元,「婚宴」後卻一走了之。

鍾女反駁說,湯男自願匯錢給她,資助她扶養3名小孩,後來因雙方個性不合無法結婚,雙方並無公開結婚儀式,因湯的親友作證上述餐宴僅是訂婚宴,鍾女獲不起訴處分。

湯男又向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,他主張已與鍾女在上述婚宴結婚,婚後她離家不履行同居義務,他找人作證確有接到喜帖及參加婚宴,因鍾女未出庭,法院裁定鍾女應與湯男同居。

鍾女不服向法院請求確認她與湯男婚姻關係不存在,雙方無公開結婚儀式,上述餐宴也非結婚宴。湯男反駁說,不僅有發喜帖,並在餐宴中宣布結婚,但當天僅著簡單禮服,未拍照、錄影,也未拍婚紗。

法官傳訊湯男的親友卻都作證說,受湯男邀請參加訂婚宴,並非結婚,鍾女也是一般穿著。湯男坦承雙方未簽結婚證書,法官認定上述餐宴僅是訂婚宴,湯男未能舉證雙方有結婚的合意及公開儀式,裁定兩人婚姻關係不成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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