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婚妻有性病 退貨還要「媒人」賠錢 ed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8/new/nov/19/today-so7.htm
新婚妻有性病 退貨還要「媒人」賠錢
自由時報 2008/11/19
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李姓男子婚後第3天休妻,理由為中國籍妻子在特種行業上班,並把性病傳染給他,要求婚姻介紹所賠償200萬元;高雄地方法院認為介紹所不須負保證介紹良家婦女之責,李又無法舉證其說,判決他敗訴。
不保證介紹良家婦女 免賠
設籍雲林縣李某指出,前年5月,參加高雄市某婚姻介紹所舉辦的相親活動,對方在電視廣告強調專業、優質,保證介紹女子為良家婦女,並獲得國家品質保證金像獎。
李某說,介紹所介紹中國籍曾姓女子給他,經媒人告知才發現她在特種行業上班,婚後第3天即離婚,自己並發現感染?疹,認為是曾女傳染給他,要求介紹所賠償200萬元。
介紹所則稱,廣告及契約均未保證介紹相親女子為良家婦女,且約定應提供身家資料是男方非女方。又說,李無法舉證被傳染性病,曾女也曾在中國醫院檢查並無性病,拒絕賠償。
合議庭法官調查,李與曾女僅發生一次性關係,時間距其至醫院接受治療時止,相距長達5個多月,?疹潛伏期約2至10天,李指稱被曾女傳染不可採。
又查,據契約內容,被告對於曾女提供的身分資料,不負保證真實責任,遑論保證結婚對象須為良家婦女或是否染患性病;最後判李某敗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