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256天產子 前妻告通姦不起訴 e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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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256天產子 前妻告通姦不起訴

【聯合報╱記者蔡政諺╱高雄報導】 2008.11.06

高雄市王姓連鎖餐廳負責人與前妻離婚後256天,女友產下一子。王的前妻認為前夫離婚前就與女友偷情,因此指控前夫與女友通姦。檢察官則認為,妊娠期的長短每人不同,王離婚不滿280天,女友就生產,並不能因此證明是二人離婚前通姦,因此處分不起訴。

王姓老闆(33歲)與元配結婚多年,育有一子一女,去年4月12日協議離婚。兩個月前,前妻申請戶籍資料時,發現前夫的戶口裡多了一名小嬰兒,認為前夫的「速度太快了」。

王的前妻認為,這名男嬰去年12月24日生的,距她與前夫的離婚日只256天,根本不滿「懷胎十月」的280天,因此指前夫是在離婚前,就與男嬰的媽媽偷情所致,分別指控前夫與男嬰的媽媽通姦與相姦罪。

王姓餐廳老闆雖與女友都說在他離婚後才發生關係。承辦檢察官也認為,妊娠期間長短因人而異,並非一定要懷孕280天才生產,沒有證據足以證明王離婚前偷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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