嫁雞不隨雞 男訴妻同住被駁回 e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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嫁雞不隨雞 男訴妻同住被駁回
自由時報 2008/11/06
〔記者傅潮標/苗栗報導〕嫁雞隨雞,嫁狗隨狗?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一項判決,顛覆了這項傳統觀念。
戶籍設在苗栗縣苑裡鎮的張姓男子,因陳姓妻子拒絕搬回丈夫老家同住,向苗栗地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。法官調查發現,這對夫婦實際居住地是在女方位於台中縣外埔鄉的娘家,且長達17年,子女與陳女的工作也都在外埔,認為張某的請求無理由,判決張敗訴。
法官調查,張姓男子與陳女結婚已23年,前6年共同住在苑裡夫家,第7年起,張因工作關係,與陳女搬回她娘家居住,至今17年,雙方並未協議共同住所。
張某告訴法官,去年7月間,他因父親需要人照顧,獨自搬回苑裡老家,並要求妻子回去同住卻被拒絕,多次請求,甚至發函要求履行同居義務,她都置之不理,才會打官司。
陳女則告訴法官,婚後15年,她因病變切除子宮後,丈夫從此對她的態度有所轉變,經常以言語刺激、中傷她,飽受精神虐待,她實在不願意,也無法與他共同生活,希望留在娘家過平靜的生活。
陳女說,夫妻在外埔娘家已共同生活17年,子女都在外埔成長,而且她的工作也在當地。她已成年的兒子到庭作證說,6歲時就跟父母搬到外埔住,已經住很久了。法官因此認定,雙方實際共同住所應是外埔陳女娘家,並不因為張搬回苑裡老家,共同住所就變成夫家,張請求妻子回夫家履行同居義務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