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殺妻 仍判得她百萬存款
【聯合報╱記者熊迺祺╱台北報導】 2008.10.29
台北縣建商廖春生6年前涉嫌推倒妻子陳麗致死被判刑9年,他以繼承人身分,訴請妻舅歸還妻子存款四百多萬元,妻舅雖以「殺害陳麗喪失繼承權」反駁,但法官認為廖非故意殺人,仍有繼承權,判決應將四百五十六萬餘元還給廖春生父子三人。
廖春生提告指出,妻子並未將帳戶內的錢贈與,應由他與兩名兒子繼承。
陳麗的弟弟指出,廖春生殺害陳麗,應已喪失繼承權,陳麗生告知若早父母離世,就用帳戶內的錢奉養父母,要求法官駁回。
法官認為,民法規定故意殺害的行為喪失繼承權,不包括過失傷害或傷害致死,廖春生非故意致陳麗於死,仍具繼承權。且若是贈與父母,何不以父母名義開戶,並將印鑑交給父母保管?認定錢是陳麗所有,應在死亡後,交給具有繼承權的廖春生父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