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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愛女兒愛兒子 離婚兩個都沒有
【聯合報╱記者曹敏吉╱高雄報導】 2008.10.10
在政府機關任職的高雄市洪姓男子,被妻子指控他只要兒子,不要女兒。高雄高分院判准兩造離婚,並把一對子女的監護權都判給妻子,並要求他定期給付扶養費。
洪妻告訴指出,她的丈夫婚後染上酗酒惡習,酒後一再以打罵她的方式發洩情緒。並曾多次對現年12歲的女兒咆哮說:「我不要妳了,我只要弟弟,妳去跟媽媽!」
洪妻說,丈夫重男輕女,時常打罵女兒,對7歲的兒子則倍加呵護,不僅造成女兒心靈重大創傷,對兒子的身心發展也有不良影響。
洪姓男子否認酗酒,否認對妻子及女兒丟擲拖鞋、鬧鐘,未拿香菸燙妻子,也未對女兒大呼小叫。他指妻子無故帶子女離家出走,不是他不扶養小孩。
法官認為兩造的婚姻難以復合,且子女都表示希望跟媽媽,因而判決監護權歸母親,洪姓男子並應給付子女每月各9000元的扶養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