糾紛變離婚 調解人成公証人 e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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糾紛變離婚 調解人成公証人
自由時報 2008/09/16
〔記者楊金城/新營報導〕新營市調解委員會昨天調解1起夫妻因債務失和的家庭糾紛案,由於夫婦倆堅持離婚,最後變成協調離婚還是頭一遭,調解委員蓋印成了公証人。
負責調解人之一的新營市調解委員高快榮,並是擔任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調解委員,他說,基層調解會一向不受理申請「調解離婚」案,要離婚的就去法院訴訟,如有家庭糾紛申請調解的怨偶在調解過程要離婚,調解委員通常「勸和不勸離」,不方便當「壞人」,這次係因當事人夫婦決定離婚,只好變成調解談判離婚的贍養條件,保障2名小孩的生活費和教育費。
調解案起因40歲葉姓婦人不滿41歲黃姓丈夫私下拿房子向銀行貸款250萬,又積欠數十萬元卡債,吵著要離婚,黃姓男子只好申請調解「家庭糾紛」,希望挽回。
調解過程,葉婦翻舊帳大吐苦水,指丈夫三番兩次欺騙她,欠下銀行債務,她才相當失望,除非丈夫還清債務,房子不被拍賣,才不離婚。丈夫說借錢係做生意,沒有亂花,但真的無能力一次清償債務。
調解委員勸告夫婦倆同命同走,不要為錢失和,害了2名小孩子;無奈夫婦倆最後堅持離婚,只好談判條件,小孩由兩人共同監護,但和媽媽同住,黃某在小孩唸國中前每月支付1萬元生活費,上高中後提高至1萬5千元,房子在丈夫名下,債務要自己背;調解委員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當見証人,高快榮說,當事人必須到法院公証和到戶政所登記離婚,才算完成離婚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