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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有精神病 夫訴離不准
【聯合報╱記者牟玉珮╱基隆報導】 2008.08.21
基隆巿一名楊姓男子因妻子罹患精神病,雙方屢生衝突及爭吵,以不堪同居虐待且妻子患重大不治之病為由,訴請離婚,法官認為他妻子的精神分裂症已獲得治療,非達重大不治程度,駁回他的請求。
楊姓男子結婚11年,育有一對子女,他告訴法官,兩人曾在同一家公司上班,但妻子在辦公室疑神疑鬼,終罹患憂鬱症離職,還因精神分裂症病發,去年6月中到住家附近橋上要跳河,經警通知才帶回。
楊姓男子指出妻子不理家務,任由小孩看電視、不洗澡,每次出門前會在門口灑米、燒紙,在浴室鏡子上用沐浴乳畫十字架,用透明膠帶把馬桶封起來等,讓他身心俱疲,不堪同居虐待。
不過,他妻子反駁說,她多年身兼職業婦女又要撫養子女,身心交瘁才罹患精神疾病;他丈夫常接到女子來電,手機還留有親密簡訊,懷疑有外遇也是人之常情。
他妻子指出,雖患精神分裂症,但治療後已明顯改善,家庭生活可望轉趨正常,並非無法維持,但丈夫不僅沒關懷,還向法院請求離婚,又一再刺激她,要求法官駁回請求。
法官調查發現,楊姓男子妻子今年3月治療後病情回穩。法官認為雙方可繼續維持婚姻生活,又非達重大不治病症程度,無理由離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