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怕害家人 她一再撤保護令
【聯合報╱記者簡獻宗╱花蓮縣報導】 2008.06.25
「兩個兒子從小就常被前夫毆打與施虐,連我出面阻擋時也被他修理,去年離婚後,前夫與兒子仍衝突不斷,前一陣子還將兩兄弟趕出家門。」從事保險業的「玉玲」提及兒子滿是不捨。
「玉玲」不諱言,遭受家暴期間,她與兒子曾多次驗傷,並報警聲請保護令,可是前夫常到她娘家又吼又鬧,放話要砍人,為了顧及家人的安全,她一再撤回保護令。
雖有諸多無奈,但對警方受理家暴案件後立即通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,縣政府社會局社工員也在第一時間提供協助,「玉玲」深表感謝。
她說,警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,未因為她態度反覆而有怨言,反而更關心發生了哪些狀況。
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林慈玲說,警察是多數家庭暴力被害人向公部門求助的第一個窗口,員警處理態度與方法,往往決定被害人未來是否有機會跳脫暴力漩渦。
配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,內政部警政署自民國八十八年在各警察分駐所(派出所)都設有一名官警擔任「家庭暴力防治官」,專責辦理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業務,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、提供安全計畫、轉介社工輔導及執行保護令等。
「玉玲」十五年前與前夫結婚,歷經十年家暴生活。她說,前夫管教兒子嚴苛,因事業不順利,借酒澆愁,動輒打罵。讀國中的長子無法接受,父子衝突不斷,致兒子多次蹺家。
去年母親節,「玉玲」急著尋找離家出走一星期的長子,前夫還冷嘲熱諷,夫妻發生衝突,前夫竟打斷她兩根肋骨,還在她左手臂留下傷疤,兩人經協議離婚,兒子監護權歸前夫所有。
這一年來,「玉玲」得知長子仍因父子衝突多次離家,前夫日前將兩個兒子趕出家門,她相當心疼,求助法扶會花蓮分會。
扶助律師認為,「玉玲」的兒子尚未成年,遭遇家暴身心受創,律師已代為聲請保護令經法官判准,可暫時終止前夫對兒子的親權,再決定她與前夫誰更適合擁有監護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