介入婚姻致離 判賠20萬元
中央社/記者陳淑芬
台中市游姓男子以劉姓男子介入婚姻,與他妻子共處旅館、牽手摟腰出遊親密交往,訴請離婚判准;以劉男侵害他的婚姻法律利益,請求損害賠償;台中地院判劉男賠償新台幣20萬元。
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,游男指控與吳女在民國69年結婚,婚後育有3子;劉男已知吳女結婚仍與她四處遊玩,並在百貨公司、餐廳及旅遊景點親密牽手、摟腰,游男並提出照片資料證據。
游男並指控,99年11月間,劉男與吳女2人到東埔溫泉區的旅館房內休息,經聘請徵信業者發現,連絡警察到場捉姦,現場床鋪凌亂,床上散落2人毛髮,洗浴用品也都使用過,並採檢體等證物送驗。
游男曾對劉男及吳女提出相姦、通姦罪告訴;法院以證據顯示2人曾共睡一床、共浴等親密行為,但沒有積極證據證明發生性行為,以不起訴處分。
游男則以劉男介入婚姻向法院訴請離婚,經一審判准;吳女不服上訴,上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宣告確定。
游男另以劉男以第3者身分介入他的婚姻,導致他婚姻動搖而走上離婚,侵害他的配偶身分法益,向法院請求劉男需賠償精神撫慰金60萬元。
劉男否認介入婚姻,指稱與吳女是工作夥伴,他跟吳女牽手、摟肩是扶持,怕她摔倒;共處溫泉旅館是要喝下午茶,因餐廳打佯而到房間吃東西,沒有不可告人及不軌行為;且游男控告他與吳女通姦罪,已獲不起訴處分。
劉男並指稱,是游男自己另結新歡,才想要跟吳女離婚。劉男說,他是向區公所申請補助的低收入戶,游男要求賠償精神損失60萬元實在過高。
承審法官以游男是以劉男介入婚姻為由,訴請離婚判准,可見劉男侵害婚姻情節重大;雖游男與吳女婚姻早有裂痕,但劉男與吳女親密交往也是導致走上離婚的導火線,判處劉男賠償游男20萬元,全案仍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