偷看女友手機簡訊 遭檢起訴
中國時報 2011/05/12【李忠憲/新北市報導】
偷看別人簡訊內容究竟有沒有構成犯罪?楊姓男子因懷疑女友劈腿有第三者,竟趁女友不注意搶她的手機看簡訊內容,還將內容拍下。檢察官昨依強制、妨害祕密等罪嫌將他起訴,但法界人士認為,簡訊屬電磁紀錄,而《刑法》的妨害祕密罪並沒有列入電磁紀錄,男子應該沒有觸犯此罪。
起訴書指出,楊士賢(廿六歲)與蕭姓女子為男女朋友,因懷疑女友在外有第三者,過年陪女友到中和烘爐地拜拜時,趁她燒金紙,直接搶她放在包包裡的手機,偷看簡訊內容,並用自己的照相手機將內容拍下。女友雖多次要求他歸還,楊仍置之不理,最後只好報警處理。
楊在庭訊時坦承犯行,檢察官因此依強制罪及妨害祕密罪嫌將他提起公訴。然而法界人士對於楊是否構成妨害祕密罪,相當質疑。
律師廖芳萱表示,《刑法》第三一五條妨害祕密罪明文規定,「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、文書或圖畫者,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,窺視其內容者,亦同。」然而簡訊內容屬電磁紀錄,條文中並未將電磁紀錄納入,因此楊的行為極有可能不構成妨害祕密。由於他坦承犯行,檢察官才做出簡易判決處分,日後法官應該會針對這條文引用部分,請檢察官撤回。
資深法官也持相同見解,雖然楊使用照相手機拍下簡訊內容,符合《刑法》第三一五條之一「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」,但限定對象是「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」並不包含電磁紀錄,這只能說是立法時的疏漏。
他還說,在第二二○條偽造文書罪就有明定「錄音、錄影或電磁紀錄,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、影像或符號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亦同。」台灣屬罪刑法定主義,若犯罪行為未在條文中規範,就無法引用該法條。時代變遷快速,現在都已經到了行動上網時代,立法卻一直跟不上時代的腳步,實在可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