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蓬門」難開 夫無法嘿咻訴離
自由時報 2011/04/08〔記者黃博郎/台南報導〕
蓬門無法為君開?周姓男子曾以妻子陰道口小、會陰粘連、無法性交為由,訴請離婚獲准,後來卻和解未離。去年底周某發現妻子在婚前即進行會陰整形手術,且自知難受孕,仍隱瞞事實結婚,再次訴請離婚,但台南地院以周某早知上述症狀仍和解未離,駁回重提離婚之訴。
周姓男子說,他和張姓妻子在88年同居,女方皆拒絕發生性行為,他尊重女方「婚前不發生性行為」的立場,一直到91年結婚後才發生關係。但因女方陰道狹小且異常乾澀,讓他難以進入,即使進入,女方也會疼痛或受傷,後來陷入分居的「無性婚姻」狀態。
因他希望養兒育女,和女方到醫院檢查,發現女方有不孕症狀,他便以女方隱瞞不孕之事為由訴請離婚。士林地院審理時,醫院指其症狀為後天不孕,經生殖科技治療仍可生育,女方堅稱婚前不知不孕,離婚之訴被駁回。
後來兩人因生育、性生活和金錢問題不斷爭吵,周某再次訴離,並查出女方89年到嘉義基督教醫院的就診紀錄,案經台南地院判准離婚,但女方不斷上訴且遭駁回,最後由台南高分院判准離婚。豈料,周某因不堪長期訟累,反而同意和解不離。
不過兩人關係並未好轉,周某後來發現當年嘉基提供的病歷,他只知女方有停經症候群和會陰整形手術,去年底經人介紹婦產科名醫,詳細判讀病歷才發現女方當時已檢查出陰道口狹小、外陰部粘連,完全無法進行性行為,才需做會陰部整形手術,另有女性荷爾蒙嚴重不足的問題,顯見在婚前即知無法人道,卻隱瞞事實與他結婚,讓他因被詐欺而結婚,遂3度提出離婚之訴。
但法官認為上述情形周某皆早已知情,法院判准離婚之後,周某並未離婚,依民事訴訟法第573條第1項規定,周某不得再重行訴請離婚。況且,周某取得病歷時,即可請專家判讀,卻遲至去年才請教專家,應歸責自己的疏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