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婚獻身 男友跑了告他性侵

自由時報 2008/04/02



女基督徒守身如玉



〔記者何瑞玲北縣報導〕詐術性交?聖經譴責婚前性行為,基督徒因此被灌輸婚前不能有性行為,藝人寇乃馨也曾直言自己是基督徒,反對婚前性行為;但台北縣有位馮姓女子因信基督教,拒絕與男友上賓館,後來男友應允娶她,兩人才發生性關係,事後還匯款資助男友,沒想到男友事後避不見面,她認為受騙人財兩失,控告男友性侵。但檢察官認為,性關係是馮女點頭同意,男友沒有脅迫,因此不起訴。



男友允婚 發生性關係



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9條第1項為「詐術性交罪」,內容指「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,而聽從其為性交者」是為詐術性交。馮女認為,前男友李姓男子佯稱會與她結婚,使她誤信自己會成為男友的配偶才同意發生性關係,事後李聲稱財務困難,她也多次匯款幫忙,但匯了錢後李卻避不見面。



馮女自認與男友交往3年,最後卻人財兩失,前男友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的「詐術性交罪」,因此向警方報案,李到案後否認性侵、也無騙婚,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辦。



檢方受理後傳喚李到案,調查後認為,馮女指控前後匯款46萬元資助李,但出示的匯款單及調閱馮女的帳戶資金流向發現,馮女僅匯錢資助李7000元,根本未有其指控的46萬元那麼多。



不算詐術性交 不起訴



檢方認為,所謂「詐術性交罪」意指施用詐術使男女誤信自己為對方的配偶而為性交,意即被害人(不管男、女)在性行為發生為已婚狀態,是因對方施用詐術而誤以為對方是自己的配偶,才與之發生性關係,構成的要件與馮女指控的騙婚性交行為不同,又李未用暴力、脅迫手段,因此難認有性侵罪嫌,偵結不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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